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7號
CTDV,111,司促,1397,202202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陳賢德即新鑫企業社

債 務 人 曾昭閔即根銓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