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5號
CTDV,111,司促,128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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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琴之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106093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 年09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014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556764、310609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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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琴之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