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7號
CTDV,111,司促,1277,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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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陳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陳國英於民國99年04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4579601598297701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10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6,834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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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