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04號
CTDV,111,司促,110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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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鳳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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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