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媚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人
曾媚憻即曾綵萱於民國9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31945元整。
1.其中139493元整,自民國096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
1)計收至清償日止。
2.其中192452元整,自民國096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
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1945元整,
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媚憻即曾│自民國096年 │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 │
│ │139493│綵萱 │04月20日起至│31日止 │18.25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 │
│ │ │ │月1日起 │ │年息百分之15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2452│ │3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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