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9號
CTDV,111,司促,105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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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旭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旭峰於民國96年07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108800355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9523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270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旭峰1300│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00%  │
│  │172758│1088003556│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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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