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8號
CTDV,111,司促,1048,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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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雅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聲請意旨請求按年息
  1.85%,惟提出之帳務明細之利率為年息1.845%,二者不一
  致)
二、債務人高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童兆勤,若為誤載,請具狀
  更正;若法定代理人為童兆勤,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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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