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6號
CTDV,111,司促,1036,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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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蔡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蔡阿美於民國92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420元整,及自民國
  096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阿美  │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104年0│週年利率20%  │
│  │47420 │     │3月21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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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