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崇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崇祐於民國11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
月24日止累計80,918元正未給付,其中75,611元為本金;
5,218元為利息;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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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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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崇祐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75611 │ │1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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