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30號
CTDV,111,勞補,3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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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原告與被告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03,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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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鉑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