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戴陳碧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原 告 戴世鴻(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世澤(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琦煒(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林美玲(戴蒼民之繼承人)
戴鵬洋(戴蒼民之繼承人)
戴蒼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林玉璨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 51條定有明文。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 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 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前以葉凱禎律師即石林玉璨之財產管理人為被告 ,主張訴外人戴唐漢與石林玉璨於民國35年9 月4 日就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4 (下稱系 爭應有部分)成立買賣契約,石林玉璨並已收受買賣價金新 臺幣13萬元,雙方約定俟土地分割後,石林玉璨即會將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戴唐漢,嗣戴唐漢於73年5 月6 日死亡, 經繼承、再轉繼承,原告為戴唐漢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爰依上開買賣契約關係、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另因原告於訴訟進行中 ,查悉石林玉璨至遲已於70年12月17日死亡,且石林玉璨之 配偶及一部分子女已死亡,乃追加石林宏耀之繼承人、石宏 宗之繼承人、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林彌致之繼承人、石 彌婧為被告,並訴請:㈠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石林玉璨所遺系 爭應有部分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應將系爭應有部 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等情,先予敘明。查石 林玉璨於起訴前即至遲於70年12年17日已死亡,有法務部11 0 年7 月26日法外決字第11006519480 號書函所檢附「上海 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台灣地區(2019)台請法調字第 74號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的情況說明」(下稱系爭情況說明 )記載:「調查人員於2021年1 月19日至上海市龍華烈士陵 園查詢到石林玉璨骨灰於1981年12月17日存入,其配偶為侯 金魚。」等語,以及系爭情況說明所檢附之「上海市虹口區 人民法院筆錄(被調查人:石宏藏)」(下稱筆錄)記載: 石林玉璨是我父親,1981年去世等語可稽(本院卷第167 至 193 頁)。石林玉璨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有欠 缺,而系爭應有部分仍登記為石林玉璨所有,尚未辦理繼承 登記,自亦尚未為遺產分割,則原告訴請就系爭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乃固有必要 同訴訟,應以石林玉璨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方屬適 格。另依系爭情況說明及系爭筆錄記載石林玉璨之配偶侯金 魚及數名子女均已於起訴前死亡等情,而原告固追加石林宏 耀之繼承人、石宏宗之繼承人、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林 彌致之繼承人、石彌婧為被告,惟未依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 ,記載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彌婧之住居所地址、年籍資 料,亦未具體載明石林宏耀之繼承人、石宏宗之繼承人及石 林彌致之繼承人分別為何人(包括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居所地址、年籍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㈠石林宏藏、 石氏彌都、石彌婧之住居所地址、年籍資料、最新戶籍資料 (或身分證明文件);㈡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死 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 明文件),並具狀補正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須記載各追加被告完整姓名、居所地址、年 籍資料);若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配偶、子女或 繼承人已死亡者,請補正該等配偶、子女或繼承人之死亡證 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 件),並具狀補正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須記載各追加被告 完整姓名、居所地址、年籍資料);另上開追加被告如有為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並依追加被告之人數提 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補正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