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0年度,4號
CTDV,110,訴更一,4,202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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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被   告 何榮貴 
      何幸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何𦣱

法定代理人 何宗庭 
      何隆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堯程律師,及被告共同複代理人洪繹安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堯程律師及被告共同複代理人洪繹 安等二人,均無提出委任狀附卷,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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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