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債 謝宗欽
務人
代 理 人 許飛陽
相對人即債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 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於 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 視為同意,故本件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本院送 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再觀諸聲請 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 新臺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共216,000元,清償成數 為36.08%,於每月15日清償。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 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 清償,且聲請人名下僅有一筆現值68,199元之共有未保存登 記建物,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 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富邦產險 598742 100% 3000 清償成數 36.08% 還款總額 216000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1名債權人,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