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83號
CTDV,110,勞訴,183,202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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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甫 
      楊龍慶 
      黃豐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嘉甫楊龍慶黃豐標之上訴利益各為
新臺幣(下同)76,022元、78,000元、79,611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三
分之二即1,000 元,應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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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