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6號
CTDM,111,簡附民,26,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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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江南鵬
被   告 江玉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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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