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2號
CTDM,111,單禁沒,32,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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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堃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貳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堃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 6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 各為0.121 公克、0.09公克,含包裝袋2 只) ,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286 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被告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其於110 年10月8 日釋放出所(法務部 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再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 緝字第6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 1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橋頭地檢109 年度毒偵緝 字第65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 1597號卷宗無訛。而本案所扣得之晶體2 包(驗餘淨重各為 0.121 公克、0.09公克,含包裝袋2 只),經送驗結果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 份存卷可參,足認係違禁物無訛, 除送驗耗損部分已滅失者外,自應與殘留有微量毒品,且難 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包裝袋,併同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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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