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鳳章
上列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聲
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梁鳳章所有(登記名義人: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壹部,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拖車各壹部,暫行發還予聲請人,並負保管之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 經起訴而繫屬本院,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 部及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拖車各1部,為聲 請人所有。為使聲請人得以謀生,請准予暫行發還聲請人責 付保管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 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尚在審理中,合先敘明。又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及車牌號碼00-00號、HBB-1606號營業半 拖車各1部,雖名義上登記為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大公司),實為被告所有,僅靠行於寶大公司,有扣押物 品目錄表、聲請人與被告所簽訂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 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及上開車輛之車籍資料在卷 可考,並經寶大公司負責人田國興在警詢中證述無誤,堪信 聲請人為前揭車輛實際所有人,而靠行登記在寶大公司。又 扣案之上開車輛,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1部,乃聲請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工具,固有留 存必要,惟本院考量上開車輛若長期未定期保養維護及發動 駕駛,將喪失或嚴重減損其效能,形同廢鐵,有損扣押物之 價值,經審酌相關案情及扣押物之性質,應得暫行發還聲請 人,並由其負保管之責。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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