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477號
CTDM,110,交簡附民,477,202202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袁家麟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顏建良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顏溍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交訴字
第165 號,嗣改分為110 年度交簡字第2462號) ,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