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號
TYDV,111,除,1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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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明珠(即黃素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七八ND-○○二八四五九○-一 1張 1000股 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七八ND-○○二八四五九一-三 1張 1000股 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七八NX-○○○八九五四三-八 1張 812股 4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八四NX-○○○九五五九三-三 1張 42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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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