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 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0000000 堉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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