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0號
TYDV,111,訴,270,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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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張麗華
被 告 簡川盛
簡詩庭
簡君
簡若恩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呂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6,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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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