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317號
TYDV,111,票,317,202202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葉育綸李名珍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經查,為葉「宥」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