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趙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律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余律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確認本票票號CH581182之本票提示日為「109年1月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09年3月1日
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