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3號
TYDV,111,消債清,1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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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益燦郭宇澤郭偉龍

代 理 人 葉智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二、本件聲請前2年應為「108年10月至110年9月」,請重行製作 表格說明此段期間之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無法提出, 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說明最近3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及每月收入,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四、說明存摺內頁裡非薪資入帳之款項來源為何,請「逐項」說 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或住址)及提供原因 。  
五、據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關於聲請人陳 報每月收入約46,9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54,340元,有入不 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 形?
六、說明聲請人母親、長子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是如何分擔撫養義務,及說明長子之生母有何不能 分擔撫養義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 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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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