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9號
TYDV,111,消債更,39,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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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依鈴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2.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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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