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庭鈺即林珈暄即林素瑩
代 理 人 陳夢麟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10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 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 市○○區○○街000巷0號」,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 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 各為何?
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暉憲、馮芯瑜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 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
等資料。
六、提出受扶養人林暉憲、馮芯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108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 陳報林暉憲、馮芯瑜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 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 扶養人林暉憲、馮芯瑜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 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 ,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 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八、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