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慶壽
代 理 人 余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陳報聲請人現職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 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 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 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 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 、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 及證明文件。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包含人 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或保單影本 ,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
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及陳報居住成員為何,如何分擔租金及 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並提出租 賃契約書影本,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七、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八、提出汽機車之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