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20號
TYDV,111,拍,2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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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呂偉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訓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訓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
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為如後所示之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五、請提出對債務人兼相對人,副本收受者:連帶保證人:
林孫美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
額,若逾期不還,將聲請拍賣等語)。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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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