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曾○○及債務人張博俊、何銘軒、黃
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關係人即委託人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債務人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變
更,併請更正。
四、請陳報相對人明確之姓名、可供送達之住居所。
五、請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不動產(五筆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博俊、
何銘軒、黃淑華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並同時寄予相對人林○○、曾○○,
即副本收受者為相對人林○○、曾○○。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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