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1年度,14號
TYDV,111,拍,1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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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德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翁德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發文字號桃龜農信字第0305號催繳欠款通知書經
債務人即相對人簽收之回執影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附表(土地附表之地目-田」,請更正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
准予拍賣。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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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