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46號
TYDV,111,婚,4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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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SUDARATPHOTHONG)間請求離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原告尚未繳納 上開費用,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 ,00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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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