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76號
TYDV,111,司票,376,20220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朱仕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洪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