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彭競緯、甘惠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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