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08號
TYDV,111,司票,30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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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彭競緯甘惠媚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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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