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2號
TYDV,111,司消債聲,2,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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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姿柔即余小芬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二九號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自一一一年一月起至一一一年六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 方案,惟因長期從事大夜班值班致身體不堪負荷,迫於身體 狀況僅能離職,離職後失業迄今仍未找到工作,致有不能正 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六個月,請求准 予自111年1月至111年6月暫緩履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22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核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聲請人確於111年1月12日自海盜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退保後即再無投保資料,堪認聲請人應有因失業之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 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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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盜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