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5號
TYDV,111,司拍,1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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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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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