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5號
TYDV,111,司促,415,2022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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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琮玹(原名:王振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
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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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