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變啟源興業有限公司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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