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1號
TYDV,111,司促,151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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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債 權 人 簡淑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胡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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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