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1號
TYDV,111,司促,150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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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何家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激活體能中心(激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是否對公司為請求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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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激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