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3號
TYDV,111,司促,129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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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書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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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