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鄧福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十福貿易有限公司、吳幸秋、古祐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十福貿易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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