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7號
TYDV,111,催,7,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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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上慈(即郭陳月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郭上慈( 即郭陳月娥之繼承人)繼承「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6,664 股」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聲請人提出之分 割協議書並無「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明細, 與股務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之掛失發行公司「全 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 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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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