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82號
TYDV,111,促,98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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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逸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委託債權人公司之委託契約
或委託單(影本即可,但須整份【須載明委託項目及約
定之酬金】)。
三、提出第一份土壤測試報告(民國110年2月24日完成)【
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提出第二份土壤測試報告(110年4月22日完成)【影本
即可,但須整份】。
五、提出3/9號碼RX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
)9975元、5/6號碼MS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6300元
,內容大致與110年5月份請款明細相當。
六、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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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