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800號
TYDV,111,促,800,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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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袁聰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更正債 務人之姓名,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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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