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林沛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毅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郭 毅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或已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利息起算日之 依據並釋明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郭毅興或南昌車業有限 公司?匯款單收款人係南昌車業有限公司,非郭毅興,並應 提出南昌車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又該筆匯款單金額僅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另無 摺存款金額182,500元,其受款人為郭毅興,二筆金額受款 人不同,故另請提出請求郭毅興返還192,500元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民國於11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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