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11號
債 權 人 艾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SACNANAS ROEL DAGDAGAN(羅伊)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卷 附借款合同之完整正確之全部中譯文(債權人應於其上切結 保證所翻譯內容完全與原文相符,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 責任)、債務人簽立卷附之借款合同,同時或之後已「收訖 」或「點收」借款五萬元之釋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究係六 萬元?亦或係六萬七千元?(兩紙借款合同共計為六萬七千 元)、釋明請求利息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 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利息),經本院 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