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陳素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正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未提出王正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王 正智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款已 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