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85號
TYDV,111,促,485,20220223,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大 江傢俱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第 三人范永光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任職於大江傢俱有 限公司之釋明文件、本院發文日期110年5月5日及同年7月7 日之110年度司執字第43951號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命令、薪 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予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大江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