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678號
TYDV,111,促,1678,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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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嵐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嵐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建號之土地、建物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楊嵐蘭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45
1,664元之文件影本(如兩造簽訂之上開土地、建物之
買賣契約書、「夏朵花園」社區共172戶之證明文件、
上開建物係其中一戶之證明文件等)。
四、請提出證物二-「夏朵花園」社區公設費用總表所示之
請求債務人給付各項費用之由債權人繳款收據影本,並
依該表各項目依序整理、註記收據;並提出債務人應分
攤支付131,664元之釋明文件(依債務人名下建築物登
記日期之依據、如何計算)?
五、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32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
何計算而來?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451,664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總金額、各項目金額、事實理由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提出存證號
碼1144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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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