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540號
TYDV,111,促,154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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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林瑛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宗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宗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下稱系爭債書)所載「
債權本金、利息、訴訟費用讓與林瑛玥」之「債權讓與
通知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規定參照)。
三、整份之系爭債權抵讓契約書(債權人提出者,未經契約
當事人林瑛玥、桃園區信用合作社簽章,且無契約之簽
訂年月日)。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
求項目及金額等)。
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依系爭債權讓與契約書第1條所示,林瑛玥所受讓之
債權。
2、系爭債權本金、利息部分,債務人是否已清償予債
權人。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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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